洛美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68页(371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署的贸易与经济协定。

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签订,有共同体与46个非加太国家参加,1976年4月生效,有效期为5年。1979年10月,有61个非加太国家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

1984年10月又与65个非加太国家签署第三个洛美协定。3个协定的主要内容有:非加太签字国的全部工业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可免税不限量的输入共同体,共同体不要求互惠;共同体对上述国家初级产品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所受损失给予财政补偿;共同体将向上述国家提供财政、技术援助等。

为执行协定,成立了双方对等的部长理事会、大使委员会和咨询议会。协定的签署,是共同体出于自身经济政治利益而作的较大让步;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平等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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