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796页(354字)

信用证一般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1)开证人,也叫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

(2)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指明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商。(3)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4)通知银行,是指受开证银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5)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

(6)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这些当事人有时可以身兼数职,通知行可能又是议付银行,开证银行就是付款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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