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经济百科辞典》第451页(350字)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全文共6章28条。主要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并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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