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5页(423字)
原名《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国民政府为缓和人民要求结束“训政”、实行民主的冲击,从1933年起由立法院起草,经国民党中央几次审查修正,于1936年5月5日公布,故名。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施行修正八章,共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中央政权由国民大会行使,中央治权由总统及五院行使。但国民大会每三年才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个月,闭会期间又无常设机构,因而并不能真正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兼行政首脑,总揽行政权,并有统率军队、签订和约、公布法律命令、任免文武官员、发布紧急命令等权力。宪草还规定,行政院对总统负责,表明其为总统制宪法。宪草虽规定人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请愿等自由,但条文中都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字样。对土地所有权、工厂企业所有权等,亦作了有利于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种种具体规定。
该宪草因未经国民大会通过,故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