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新约
书籍:中华民国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55页(369字)
全称“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不久,美国政府打算放弃在华特权。1943年1月11日,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签署新约。主要内容是:美国撤废在华治外法权;取消1901年的辛丑条约,终止该条约给予美国政府之一切权利;终止美国在北平使馆界、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所享有的权利,协助中国政府收回这些地区的行政权;美国放弃在中国通商口岸之特权、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之特权、在中国各口岸雇佣外籍引水员之特权、美国船舶在中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美国军舰在中国领水内之特权等;中国政府承认及保护租界取消后“该租界内之一切合法权益”,不得取消或以任何理由追究美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在中国领土内现有关于不动产之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