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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4页(411字)

国民政府六法之一。

1929年1月,“民法起草委员会”成立,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定的民法各编立法原则,以《大清民律草案》和北京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为基础编撰而成。自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由国民政府分编陆续公布施行。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全文共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总则编,系各种民事权利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规定,计七章;债编,系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规定,又分通则与各种之债两部分,分别规定债之发生、效力、转移、消灭及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合伙等;物权编,系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定,分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等十章;亲属编,系亲属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共七章,包括亲属划分的原则及各种亲属关系的产生、消灭、互相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继承编,系继承与遗嘱的法律规定,共三章。

该民法是中国第一部正式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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