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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航空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65页(309字)

也称“中英空中运输协定”。

1947年7月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英国驻华大使施谛文在南京签署。主要内容是:两国尽速在彼此领土间设立空运业务;一国对于另一国所指定的航空组织给予在该国领土内规定的航线上经营空运业务之权利,航程在起程站与终点站之间应为一合理的直线;一国航空组织在另一国领土内享有过境权、非营业性降落权、遇紧急时之避难权及在规定各地点载运国际客货、邮件之商业性入境及出境之权;一国航空组织在经营业务时,应顾及另一国航空组织的利益,务使其在同一航线上的业务,不致蒙受不当影响,并特别规定对于英国航空组织所必需之各项设备输入中国时的征税,享有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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