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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80页(309字)

国民政府六法之一。

以广州军政府《刑事诉讼律》及北京政府《刑事诉讼条例》为基础编制而成。1928年7月28日公布,同年9月起施行。

分九编五百一十三条。

立法院成立后,于1933年6月至1934年11月修订,1935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7月1日施行,分九编二十章五百一十六条,增添了关于执行“保安处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法,主要内容有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初审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简易程序及判决执行等法律规定。此后又颁布《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等作为补充。

以繁琐的法律程序,专横的审判原则,严格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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