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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汪关于归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08页(380字)

原称“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关于归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

1943年初,日军在太平洋战场惨败。东条英机内阁玩弄“对华新政策”,用所谓“交还租界”、“撤废治外法权”来驱使汪伪政权参加太平洋战争,并向国民政府进一步诱降。

同年1月9日,汪伪政权奉命向英美“宣战”。

是日,汪伪政府行政院长汪精卫与日本驻汪伪大使重光葵,分别代表双方在南京签署协定。

共三章八条。主要内容:日本政府应将日本国在“中华民国”之内现今所有之专管租界行政权,交还“中华民国政府”;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尽速收回上海、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以及北京公使馆区域行政权;速行撤废日本国在“中华民国”国内现今所有之治外法权;但在原租界地域“日本国臣民之居住、营业及福祉等,至少应维持向来之程度”。

在日本帝国主义武装占领中国领土的前提下,这项协定只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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