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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22页(329字)

北京政府办理行政诉讼与纠弹的机关。

据1914年3月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设立。直属大总统。职权主要是审理行政官员中的违法事件;受理人民陈诉的有关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损害人民权利的违法事件,以及对违法案件已作处理决定而人民不服、再次申诉的案件,但不得受理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案件。

设院长一人,特任;指挥、监督全院事务;有事故时,由官等最高的评事代理。评事十五人,简任;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和评事组成总会议。院下分设三庭,执行审理权。每庭由评事五人组成,一人为庭长,由院长提名,呈请大总统任命。置书记处,分设记录、文牍、会计、庶务四科,由书记官分掌。

另设检察机构性质的肃政厅,执行对违法官吏的纠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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