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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53页(211字)

国民政府时期市地方行政机关最高长官。

民初称市董。1921年广州政府曾改称市长。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正式称市长。

分为院辖市市长与省辖市市长。前者由国民政府简任,其地位与省长同;后者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简任或荐任,地位与县长同。对外为市政府代表。

综理全市一切行政,执行上级委办事项,受市监督机关和上级监督。可任免、考核、奖惩市政府官员。对市政会议有裁决权。在市参议会上有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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