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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党问题处置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67页(494字)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制订的反共法令之一。

1939年6月,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密颁发给各省党政军高级长官。内容分“最高原则”、“施行通则”、“具体办法”、“方式与技术”四部分。

标榜以“巩固统一,一致抗敌”为处理问题的“最高原则”,“对共党之态度与方针,当以抗日为中心”。“具体办法”规定:“对付共产党员之态度可分为两种,上层注重‘理性之折服’,以‘严正’对之,中下层则予以‘事实上之教训’,以‘严厉’对之”。

“制裁共党活动”时,“党部负斗争责任,政府处调和地位,军队则为后盾”。此外,对共产党的军事、党政、行政机构及其活动,还规定了“一般取缔办法”和“积极防止办法”,包括取消陕甘宁边区政府及晋察冀、冀中、冀南等根据地政权;严禁第十八集团军(即八路军)发展;解散各地公开或秘密的抗日组织及民众运动;禁止共产党进行抗日宣传和传播共产主义思想;停办“陕北公学”与“抗大”或由国民政府接收;个别共产党员在各地公私机关服务者,须开列名单呈报中央等。并要求国民党各级党部,与共产党作“积极”斗争。1939年12月20日,国民党中央明令实施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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