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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酒公卖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86页(267字)

北洋政府财政部负责全国烟酒专卖的机构,据1915年5月公布的《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设立,附设于财政部,管理全国烟酒公卖事务。

名为公卖,实系“官督商销”。设总办、会办各一人,置一处三科。文牍处设文牍主任员二人,下辖三科,各设科长一人,科员、办事员若干人。第一科掌办法制、考核、稽查、财务、统计等;第二科掌办烟草公卖和捐税;第三科掌办酒类公卖和捐税。

各省按产销情形,分区设置分局;分局在所辖区内分设公卖分栈,招商承办。同年12月公卖局奉令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管理全国烟酒公卖税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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