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17页(194字)
旧时市街村的通称。
民国时期市的基层组织。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市组织法》规定:市下级组织为区、坊、闾、邻四级。
实施自治。一坊二十闾。坊设坊民大会行使类似立法机关的职能。坊公所为类似行政机关。
由民选的坊长主持,坊公所并附设调解委员会,办理民事、刑事调解事项。坊并设监察委员会以监督坊长及坊内财政。
1934年实行保甲制度后,坊乃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