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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维持治安紧急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06页(270字)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颁布的特别法规。

1940年7月14日公布施行。共十条。主要内容是,于“非常时期”,对违反有关条例、法令者,加重处罚。规定凡违反《惩治汉奸条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战时军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惩治偷漏关税暂行办法》《非常时期农工商矿管理条例》及《中华民国刑法》等有关条文者,或预谋、阴谋犯法者,军警应严密侦察或当场逮捕。

于必要时,得以武力制止。并规定,对违反本法者,得实施搜索身体、住宅,检查扣押其邮件、印刷品、文书等;对同居家属及藏匿、容留违法者,亦一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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