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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5页(419字)

中华民国元首。

1925年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时,即设此职。初由国民政府委员推任,后改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未规定任期。

1931年12月规定任期二年,得连任一次。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为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主席,负责签署政府所颁命令,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并有提请任免各院、部、会长等职权。

1931年12月,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主席权力缩小。规定“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不得兼任其他官职”,“五院各自对国民党中执会负责”。此后,国民政府由行政院长负实际行政责任,处理全国政务。主席仅为名义上之国家元首。1943年9月,国民政府修正组织法,恢复主席原有职权,规定五院正、副院长由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执会选任,并对主席负责。其地位与行政院长成消长之势。

1946年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主席任期增为五年,得连任。1948年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行宪国民大会,实行总统制,宣告国民政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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