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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会议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7页(278字)

1930年10月3日,蒋介石在取得中原大战胜利后,提出召集国民会议,制订训政约法。

1931年4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组织法》,共六章二十八条。规定国民会议由各省市依法设立的职业团体、国民党、蒙古、西藏、海外华侨代表组织之;国民党中执监委委员、国民政府委员得出席;候补中执监委委员、五院所属各部会长官、国民会议主席团特许之人员得列席。会期十至十五日,必要时延长。国民会议代表在会中“违背法规紊乱议场秩序”时,得受惩戒直至移送最高法院审理。同年公布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规定,代表总额为五百二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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