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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6页(309字)

1939年1月28日由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后实行。

共十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抗战期间,设置国防最高委员会,统一党政军指挥,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员会之职权,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属之各部会,及国民政府五院、军事委员会及其所属之各部会,兼受国防最高委员会之指挥。总动员委员会直隶于国防最高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国民党总裁任之。委员长,对于党政军一切事务,得不依平时程序,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

国防最高委员会,由中央执、监委员会常务委员;国民政府五院正、副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由委员长提出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者组成,并由委员长从中指定十一人为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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