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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30页(360字)

国家向企业或个人各种所得收入课征的税收。

1798年始行于英国。十九世纪以后通行世界。

民国建立以后,在中国开征。1914年7月,北京政府制订《所得税条例》,准备开征所得税,后因时局变化,未能施行。

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所得税案,同年10月施行。先就公务员薪给报酬和企业营利所得开征。次年全面推开。征收范围包括五大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第二类为薪金报酬所得,采用超累进税率;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第四类为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第五类为一时所得,采用全额累进税率。抗日战争爆发后,为解决财政困难,1943年对所得税进行修订,提高了起征点,对所得高者加大累进率,中等收入者基本不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旧制,改征工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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