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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政厅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5页(284字)

北京政府时期的检察机构。

1914年8月设立。隶平政院,独立行使职权,设都肃政史一人,由大总统任命。

肃政史定额十六人。任命方法、在职期间的权限和惩戒处分等和平政院的评事相同。职权有二:一是纠弹。对于国务卿、各部总长和一般官吏的违宪、违法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视民瘼等行为,肃政史有权纠弹。

二是对于民间提出陈诉之事,可依法律向平政院提出行政诉讼,并监视平政院裁决的执行。置书记处,由书记官掌理。

其分科和书记官的任用与平政院书记处相同。设总会议,由全体肃政史组成,以都肃政史为议长,议决重要事项。1916年6月29日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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