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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6页(346字)

国民政府为筹措各项建设事业经费而发行的公债。

第一次于1939年4月1日及8月1日分两期发行,各3亿元法币,年息六厘,以已办及新办的各项国营事业和其他建设事业之余利及加征盐税为基金。第二次于1940年5月1日及11月1日分两期发行,又称“建设金公债”,以外币计算,总额为英镑一千万镑,美金五千万元,每期发行半额,年息五厘,由国库收入项下支付。

第三次于1941年3月1日、7月1日及11月1日分三期发行,总额法币十二亿元,年息六厘,由国库收入项下支付。三次公债均分二十五年摊还。

但实际上除1940年“建设金公债”外,其他二次都没有公开发行,而以“总预约券”的方式,抵押于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由银行增发纸币放款给政府,成为变相的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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