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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7页(623字)

①亦称临时参议院,1912年1月28日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于南京,由各省都督府派出参议员三名组成,职权为议决对外宣战、媾和、缔约及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议决政府预算、出纳、税法、币制、公债及暂行法律,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

同年4月8日结束。②1912年4月29日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参议院法》成立于北京,由每省选派参议员五名组成,分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分别议决有关事项。1913年4月8日正式国会成立之日结束。③第一届国会两院之一,据《国会组织法》及《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成立,职权同众议院。

设正、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任期二年。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

其议决事项,以两院一致行之,经一院否决之议案不得于同会期内再行提出。民国宪法之审议以两院会合行之,参议院议长为宪法会议议长。

④段祺瑞为制造御用国会而采用研究系献策,声称仿照民国元年办法,先召开参议院,为国会的发生机关。1917年11月10日正式举行,参议员均由各省当局选派,主要任务是修改民国元年有关召集国会各法规。

1918年2月17日修改完成国会组织法与两院议员选举法。8月12日安福国会成立后解散。

⑤第二届国会两院之一,据《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与《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在安福俱乐部控制下全国大选产生,1918年8月12日成立于北京,参议员选举与被选举资格均比第一届国会限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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