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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军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6页(281字)

1937年8月24日,国民政府曾颁布军事法规。

1939年10月21日修正公布。共二十一条。规定军人于战时不奉命令、放弃守地;临阵退却、托故不进;反抗命令、不听指挥;妨害抗战、扰乱后方;造谣惑众、动摇军心;劫夺强奸、纵兵殃民等,均处死刑。对无故不就指定地点或擅离配置地,虚报敌情、捏造战绩及损坏械弹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无故遗弃伤病官兵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私人使用军用舟车图利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规定,违法者由军法执行机关审判;于作战区域,则由战区司令长官直接下令处刑。实际上未能按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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