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8页(219字)
国民政府省行政机构。
首施于1925年广东国民政府。根据《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由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商务、农工、军事七厅组成。
联合组织省务会议采用合议制。执行全省政务。
省政府主席主持府事。其职权为:综理全省政务,在不抵触中央法令前提下,可在省内发布命令及制定单行规程与条例;统辖省内巡防队、警备队以维持治安;监督省内官吏,有任免、考核、奖惩权。
省政府主席通过省政府委员会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