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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矫正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75页(228字)

1943年9月18日,由伪满洲国政府制订并颁布。

规定为“预防犯罪”,可将“有犯罪危险的人”送进“矫正辅导院”、“济生院”、“更生训练所”等机构,强迫从事沉重的劳役,进行所谓“精神训练”。矫正辅导院等一般设在工矿附近,既是劳动营,又是监狱,对被收容者使用包括捕绳、联铁、手铐、防声具、“保护衣”等刑具,生活条件极端恶劣,死亡率有的高达百分之四十。据此,日满军警随意抓人,对东北沦陷区人民实行法西斯恐怖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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