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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国公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33页(278字)

国民政府为筹措抗日救国经费发行的公债。

1937年9月1日起发行,总额五亿元。年息四厘,自1938年起,每年8月付息一次。自1941年起还本,分三十年还清。曾由财政部委托各党政企事业机关、各商会、同业公会、银行钱庄、报馆学校、各法团为经募机关,并在上海设立救国公债劝募委员会总会,于各省市设分支会,公开劝募。现金和有价物品均可应募。1948年公布《法币公债处理办法》,规定照票面加一万三千倍,次年2月修正为五十六万倍,再按法币三百万对金圆券一元的比率折合偿还。由于法币和金圆券急遽贬值,使持券人遭受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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