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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旗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79页(190字)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行政管理制度。

旗为军事行政合一的单位,由中央政府就旗内蒙古王公贵族中任命“扎萨克”治理。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通常由中央政府在盟内各旗中任选一位扎萨克兼摄盟长,在会盟时执行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战时率盟内各旗军队出征。

民国初年,仍沿用此制,属北京政府蒙藏院管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改属蒙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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