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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85页(287字)

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有关记者资格、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规。

共三十一条。规定在日报社或通讯社担任发行人、撰述、编辑、采访或主办发行广告者为新闻记者。其任职有学历等方面限制,不得兼任官吏。

各现任记者应于该法施行后三月内申请,经核准发给新闻记者证书。

违法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各记者均需加入省市县新闻记者公会或联合会。

公会之任务为,研究与发展新闻学术,阐发与推进三民主义,协助政府宣扬政令等。设理事监事,掌理各公会事务。

新闻记者于法律认许范围内得自由发表其言论,但“不得有违反国策,不利于国家或民族之言论”,违反者撤销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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