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9页(3049字)
是由个别人即生产资料所有者既占有生产资料,又占有生产成果的形式,又称“生产资料私有制”。
在以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在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指挥下进行的。这样的关系必然引起人剥削人的现象,决定了社会分裂为对立的和对抗的阶级,产生人们之间的异化和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的小私有制占有特殊的地位。
在社会历史上,它曾经取得广泛的发展,但它从来都没有占据统治地位,也没有成为多数。
私有制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金属工具的发现,促使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个体劳动的作用显着加强。在农业中,原来使用木棒和石制工具,只能采取集体劳动的方式;后来人们开始使用铁斧、铁锄和畜牧拉铁尖木犁耕作,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单个的家庭也可以进行生产了。
在畜牧业中,原来要猎获和驯服野兽,必须进行集体劳动,后来饲养家畜只需要少数人就可以了。这表明,生产力的发展给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劳动逐步过渡到个体劳动,与之相适应,生产资料也逐步由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产品也由公有财产变为了私有财产。原始社会制度最后趋于瓦解。
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对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一次和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产品有了剩余,交换成了经常的活动。
商品交换开始是在氏族之间进行的,氏族首领是进行交换的代表,交换的东西是公共财产。但是随着交换的日益频繁,氏族首领利用自己的权力,逐渐地把经手交换的东西作为自己的财产来支配。
后来,交换渗入氏族内部,氏族成员也把自己的产品当作私有财产来交换。
后来土地也成为买卖对象,历来公有的土地也被私有化了,公有经济的最后阵地终于失去了。
根据以别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采取的具体形式,形成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差别。奴隶制生产方式是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占有和剥削奴隶为基本特征的生产方式,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剥削人的私有制形式。
尽管奴隶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野蛮的剥削制度,但它的产生是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奴隶制度的历史进步性在于: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可能性;将俘虏保存下来作为奴隶,减少了对劳动力的破坏;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大量集中在奴隶主手中,有利于实行分工和协作,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生产活动,从而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出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促进了古代文化的繁荣,而这一切又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不过,奴隶占有制生产关系给予生产力发展的余地毕竟是很有限的,其中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奴隶制度对作为社会基本生产力的劳动者奴隶实行野蛮的残酷的统治与剥削,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做人的权利,因此奴隶没有丝毫劳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阻碍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力在长时间中发展缓慢。在生产力发展到新的阶段时,奴隶占有制的生产关系必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封建主所有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剥削农民基础上的,是继奴隶制之后的又一个人剥削人的私有制。在这种制度下,直接生产者一般拥有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并在领租或分租地主的一小块土地之后,建立自己的经济。
这是它和奴隶制生产方式最大的区别,也是它优于后者的地方。直接劳动者有了自己的经济,生产成果直接影响他们家庭的生活和收入,这就为他们关心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条件。但是,当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终究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封建割据和自然经济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阻碍了自由劳动力的来源;封建行会制度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等等。
因此,变革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私有制发展的最高形式,也是它的最后一种形式。它同奴隶主所有制和封建主所有制有所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只是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并不占有劳动者的人身。
随着生产力发展,庞大的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生产资料的集中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资本主义私有制将必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
从奴隶主所有制到封建主所有制,再到资本主义所有制,反映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标志着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又是生产力不大发展的结果。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项主要任务,但当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消灭一切私有制,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允许和发展私有制,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彻底铲除私有制提供了条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存在两种私有制:个体劳动者的小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制,从原始社会瓦解时起,作为一种非主要的经济关系,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它在经营方式和布点方面机动灵活,适应性强,经营时间长,可以在较小的规模里充分利用零星资源,灵活发展生产,扩大社会服务,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弥补公有制经济的不足;它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闲散的、辅助的劳动力,有利于众多的剩余劳动力的安排,增加人们收入。
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济的这些作用都是公有制经济无法替代的。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个体的小私有制向私营经济发展是不可避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党的十三大的报告则将私营经济界定为“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
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的所有制显然是属于私人资本主义性质。它与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和产品归资本家私人所有,实行雇佣劳动制度,存在剩余价值剥削关系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但二者也具有一些差别:从外部关系看,它要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管理,受到强大的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居于从属的地位;从内部关系看,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者,不是完全丧失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在政治上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受到社会主义国家的保护,对雇主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的权利,可以检举他们的过度剥削和违法行为。由于它在现阶段对生产力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在现阶段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参考文献:
恩格斯,197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苏〕B·A·梅德韦杰夫主编,1989,《政治经济学》,张仁德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
吴树青等主编,1993,《政治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