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4页(4374字)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与较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在历史上,由劳动者组成的所有制单位的性质,是由占社会统治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占统治地位条件下的合作社,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由私有的生产者组成的集体资本主义组织。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就已存在的合作社,浸透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精神。”(列宁,1960,P.783)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合作经济必然同它发生联系,受它的扶持和帮助;同时,社会主义国家还可以通过政策,通过行政管理,对合作经济的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因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列宁,1960,P.684)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对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农民、手工业者、小商贩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合作化而形成的。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规模狭小、技术落后的个体经济,长期陷入生产停滞和生活贫困的境地,作为小商品生产者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两极分化,因而有合作化的愿望和要求。个体农民和小手工业者都是劳动者,对他们所有的生产资料不能用无偿剥夺的办法实现公有化,必须用教育、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办法,把他们引上合作化的道路。

最早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产生于社会主义革命后的苏联,苏联在30年代基本上完成了个体所有制经济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转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产生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中国,1949年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出现了包含集体所有制因素的合作经济组织,积累了20多年发展互助合作的经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导下,个体经济迅速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

1956年基本上实现了对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以后,许多城乡居民陆续加入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自筹资金自愿组织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使集体所有制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都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都排除了依靠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剥削关系。从这些方面看,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属于同一类型,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集体所有制又具有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特点。最根本的差别在于,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化的范围较小,公有化的程度较低,它的生产资料只属于各个集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所有,归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集体生产经营的成果和各种经济利益也归集体所有。这个根本特点决定了:第一,集体所有制经济,不论是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或服务业,都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第二,一个集体经济的全体成员,是这一集体企业公共经济的主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属于他们的,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也应由他们掌握。职工或社员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集体经济的领导成员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第三,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集体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计划是由企业自己制定的。

第四,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统一分配,而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集体经济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以缴纳税金的形式,除将自己纯收入的一部分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纯收入,则完全用来增进集体经济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广泛存在于农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中、小型工业之中,与这些部门不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大的积极作用:(1)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看,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中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农业绝大部分是在集体所在的土地上,以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它为国家提供了绝大部分的粮食和农、林、牧、副产品,以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进行农产品和各种零散资源的加工,从事小规模的采掘业,生产大量的生活消费品和部分生产资料,在满足社会需要,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国家收入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繁荣,对加强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巩固工农联盟,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重大的意义。(2)从城镇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来看,它在工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和服务业中占相当比重。城镇集体经济生产丰富多样的工业零配件、辅助材料和生活用品,提供大量的商业、饮食业、短途运输、修理等服务,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向国家缴纳大量的税金,扩大出口,换取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它还安置了大批城镇劳动力,有力地解决城镇就业问题,增加城镇居民的收入,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对改善我国的城镇结构,合理分布生产力,缩小城乡差别也有重要意义。

由于国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别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着多种具体形式。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在我国农业所有制的变革过程中,曾采取过多种形式。50年代初,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过主要是在某些生产环节进行劳动协作的互助组,经过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经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把个体农民经济改造为合作社集体经济。这种集体经济的特点是集体所有、集中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农业合作化,尽管高级社阶段的模式存在弊端,对农民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处理得不好,但总的说来,它在解决贫苦农民缺少耕畜、缺少农具等方面,在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抗御自然灾害方面,还是发挥了好作用,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合并高级社,实行人民公社化,强调“一大二公”,并且把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合并起来。政社合一的公社化引起“一平二调”,刮“共产风”,导致农业生产连续三年急剧下降。

1961年,对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关系进行了调整,建立起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同时保留政社合一。这种集体所有制仍然是一种财产权利从属于行政权力的准国家所有制,影响农民积极性发挥。

1979年,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主要有:在集体经济统一经营下分包生产活动和联系产量结算劳动报酬的专业承包;在定工、定产、定成本、定奖赔条件下把生产活动包产到组;在统一种植计划、统一使用生产工具、统一调配劳动力、统一核算、统一分配条件下,按照劳动力分地定产的包产到劳动力;在包产量、包生产费用、包工分等条件下,把耕地按劳动力分配给农户使用的包产到户;在农户包国家征购、税收、集体积累的条件下包产到户。通过各种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劳动同收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兼顾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到80年代中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它把小规模的分户经营与专业化、社会化生产结合起来,把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和家庭经营的积极性统一起来,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合作经济突破了生产合作的范围,出现了包括生产、加工、销售等多种环节构成农工商联合的合作经济,以及跨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中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乡镇企业,共同构成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体系。

工商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有两个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镇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集体所有制主要有三种类型构成:(1)有城市区、局创办的集体工厂、商店、饮食店等。它们在具体经营管理上,固然仍以企业为基层组织单位,但在财产和利益方面,却是统负盈亏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地方政府的区、局所有制。(2)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利用自己掌握的资金建立起来的集体企业。它们在经营范围和方式上,在人事、经济关系上都不同程度地依附于主办单位,甚至直接为主办单位的业务和生活服务。它们实际上具有集团所有制的性质。

以上两种通常被称为“大集体”的经济,是特殊情况下的产物。

(3)城市居民自愿集资创办的集体企业。这种类型的集体企业,具体形式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工厂、搬运队、修建队等等。

它们通常称之为“小集体”经济,基本上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是比较典型的、本来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乡镇企业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部分由原来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形成;另一部分由后来的乡、村行政机构创办。这种集体经济在经营方面和资金方面对乡、村行政机构有很大的依赖性,在收入分配方面甚至受乡、村行政机构直接控制。

这种集体经济缺乏集体成员共同管理和自治决策的机制,与典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有所区别,带着地方社区所有制的性质。但这种集体所有制经济仍然主要依赖市场,具有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这是因为乡村行政机构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干预,它本身也处于市场之中。

在经济改革中,要建立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应当大力恢复和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升级拔高为大集体或国有经济、经济效益又差的,应当退回到原来的集体经济;对于现有的集体经济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真正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尊重它们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参考文献:

恩格斯,1971,《法德农民问题》,《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列宁,1960,《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苏星主编,1988,《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杨坚白主编,1992,《合作经济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编,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均见《重要经济贸易法规资料选编》,中国统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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