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84页(1749字)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传统计划经济深刻反思和对市场经济有了初步认识后提出的初步改革目标,也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开始。

当时对这一模式的认识是:(1)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对生产和流通实行计划调节。特别是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如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积累与消费的总基金规模及其比例,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控制,基本建设的规模,必须由国家计划严格控制。重要产品(特别是紧缺的产品)的生产和分配,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骨干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也必须接受国家的计划领导。所有这一切,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客观要求。

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计划调节必须建立在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也就是说,社会主义计划调节要自觉利用市场机制(如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来安排和调整比例,通过调整价格来实现计划等等)。计划调节有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主要形式。

所谓指令性计划,就是计划指标带有强制的命令的性质,国家直接依靠行政权力保证它的实施,生产经营部门必须执行和完成,在现阶段,这种计划管理形式只适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极重要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但是,由于这种计划形式往往是依靠行政手段颁布实施的,因此,容易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太死,不能调动企业的经营积极性,甚至于使生产脱离市场,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或产品的严重供应不足。

计划调节的另一种形式是指导性计划。所谓指导性计划,就是国家的生产和销售指标不带有强制性,它只供生产和销售部门参考,销售部门参照计划和市场需要组织生产。这种计划不是依靠行政手段,而主要是依靠各种经济杠杆来保证计划任务的实现,如价格、税率、信贷、利率等杠杆。指导性计划比指令性计划较为灵活,它既可以通过合同等形式把生产和销售纳入计划轨道,又能够发挥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积极性,较好地反映市场需要,做到产需挂钩,按需生产。

所谓市场调节是指生产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和价格的涨落来确定生产和流通的方向、规模的一种调节形式。市场调节也就是价值规律的调节。

由于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自觉加以利用的,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调节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和实现的。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调节也是社会主义计划体制的一个内容。市场调节由于把生产者同市场联系起来,生产和销售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适应性,能够直接从物质利益上刺激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且可以避免传统僵化模式带来的弊病。由于市场调节是在社会主义计划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单纯的市场调节所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及由此而来的危害可以缩小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当然,尽管如此,由于实行市场调节,还是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某种程度的盲目性和自发性,有可能干扰国家的计划和造成生产力的浪费(如盲目生产造成产品积压及重复建设等)。因此,在放开搞活微观经济活动的同时,必须加强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控制,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的科学的计划领导,真正地、有机地把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2)同时,特别强调在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中,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国民经济中全部主要的经济活动,不仅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和社会再生产中的重大比例关系,而且包括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和一部分大集体企业产供销活动都由计划调节,只是一些小商品生产和农贸市场等由市场调节。这种结合与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差别不大,因为即使在传统体制下,“计划一切,一切计划”实际上也是办不到的,总有一部分经济活动没有被包括在计划管理之中,而只能实行市场调节。这种计划与市场的“主从式”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是把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把市场调节看成是异己的东西,把市场机制排斥于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之外,只是留下极次要的部分由市场调节。

因此,它不可能正确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尽管如此,“主从式”正式承认了社会主义经济中市场调节的存在,与传统的体制和理论相比还是向前跨进了一步。

参考文献:

宋涛等编,1988,《政治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