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794页(2781字)

是对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R·H·科斯(1910~ )着名经济学观点的概括,是科斯同时代经济学家而非科斯本人对其经济学基本观点概括性表述。

根据中国学者的理解,科斯定理是关于产权安排、交易费用、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内在联系的理论。由于科斯定理并非科斯本人的说法,而不同经济学家由于理解的差异,使得科斯定理的表述存在很大区别。

参照科斯发表于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及国内外经济学家的研究,科斯定理实际上不是一个定理,而是紧密联系的定理束。

传统微观经济学的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可以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Pareto)最优。

实际上,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界定了其他许多权利,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这又使得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如果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除了法律界定产权,保障自由交换这一条件外,还需要交易成本为零,即交易谈判毋须时间、精力以及为防止违约、违约后的仲裁提供任何费用。

也就是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权利的最初安排也是无关紧要的。除了交易成本为零外,障碍自由交易还有市场结构因素,所以,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须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交换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上述思想构成了所谓科斯定理Ⅰ,即在法律及市场结构可以保障自由交换的条件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财产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使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正是这样来诠释科斯定理的,即科斯定理是唯一的。

从科斯后来的着述和谈话看,他对讨论零交易费用的世界是颇不耐烦的,他并不想在想像的世界中讨论问题。显然,由其他经济学家概括的所谓科斯定理并没有反映科斯经济思想的全貌,只是描述了冰山的海面部分,仅仅是涉及了科斯教授向传统微观经济学挑战的方法论问题。科斯的主旨是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盛洪,1996)。

拉斯·魏龄指出:科斯使用现在所谓的科斯定理的主要意图是建立一个供比较的无摩擦规范,并以它为背景来看真实的合同与制度的(拉斯·魏龄,1991年)。

虽然科斯定理Ⅰ源于交易成本为零这样一个非现实的假设,但其对产权与交易之间关系的透视是极为有价值的。如果产权的初始安排能够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交易就是不必要的。

显然,这种情况极为少见,即使存在也是极为短暂的。财产权利必须不断地交易,即不断地在交易中调整产权安排才能使产权安排适应于资源最优配置的要求。

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时科斯说“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斯蒂格勒概括的科斯定理,实际是科斯定理Ⅰ——引者注)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让我们研究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科斯,1991年)。对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中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关系的揭示,才是科斯定理的核心内容。这就是科斯定理的反定理,称为科斯定理Ⅱ。

其含义是,由于零交易费用的世界并不存在,在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里,不同的财产权利界定,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换句话说,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产权安排,交易成本也会有很大不同,因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的影响。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的交易成本是指在特定制度结构下的交易活动的成本,即不管哪种产权制度,一旦做出选择,就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的基本框架,交易成本亦发生在这个制度框架之内。如果这个前提不能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产权就会让渡或交易。其办法一是在市场上通过等价交换,实现财产权利的重新配置。在科斯关于产权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经典“故事”中,养人与种麦人为了解决牛吃麦损害种麦人利益,种麦人寻求补偿或养牛人约束牛有损于养牛人利益的问题,在交易有成本的条件下,就最终选择了总产出最大化的这一安排:或者种麦人把麦田卖给养牛人辟为牧场,或者养牛人把牧场卖给种麦人变成耕地。二是在相互妨害发生时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产权设定者——政府施加压力改变现存产权安排。

要求改变现存产权框架的集团(内部存在交易成本)与既得利益集团(内部亦存在交易成本),既与制度的设定者谈判,也相互谈判,都要付出昂贵的交易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安排的走势不是简单地限制有责任者,而是防止妨害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科斯语),要寻求交易成本最小,总产出最大的产权制度安排。这与庇古(Pigou)在《福利经济学》中政府纠偏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

由于清晰的产权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这使得包括产权制度在内在制度选择在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意义十分明显。而制度选择本身也不是无代价的,也是有成本的:一是在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制度的制订者和实施者所直接耗费的成本,即内在制订者和实施者所直接耗费的成本,即内在成本或私人成本;二是制度的制订和实施给接受者造成的资源耗费,即制度的外在成本与社会成本。制度选择与取舍也有一个成本比较问题。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制度创新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些思想见诸于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着名的论文,是制度经济学制度分析的开山之作。国内有的学者把这一思想称之为科斯定理Ⅲ(黄少安,1995年)。

科斯定理揭示了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高低与资源配置效率高低之间的关系。瑞典皇家科学院新闻公报说科斯理论“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

科斯定理也成为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最能动力量之一。

参考文献:

张五常:《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

盛洪,1996,《又读科斯》,载《读书》第3期。

拉斯·魏龄,《“经济学家画像”:纳德·H·科斯》,载《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演讲集》(1987-199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科斯,1991年科斯在瑞典皇家科学院授奖仪式上的演讲,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

黄少安,1995,《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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