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分类经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页(550字)

我国出口商品分类对外成交。

根据外贸部1981年12月制订的《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从1982年起,出口商品分为三类经营。第一类:对少数大宗的、重要的出口商品以及有特殊加工、整理、配套、出运要求的出口商品,主要是一些初级产品和原料性商品,由外贸专业总公司(包括工业部门的进出口总公司,下同)经营,或组织统一对外成交,由省、市、自治区交货、履约,或由内地省拨交口岸对外交货履约。

第二类:对各地、各部门交叉经营的,国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以及国外对我商品进口有配额、限额限制的出口商品,在外贸专业总公司组织协调下分别由经营出口的省、市、自治区自行对外成交,出口任务归各地。

第三类: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出口商品全部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经营出口。

1984年对出口商品分类经营又作了进一步改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际上竞争性较强的大宗出口商品,以及国际间协定贸易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各类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

其余商品由地方分公司、口岸分公司、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大的生产企业经营,或者组成联营公司成交,总公司也可以代理出口。允许一种商品由若干外贸经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交叉经营。

根据外贸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要求,此做法从1993年起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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