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留成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5页(512字)

我国自1979年起实行的外汇收入由国家、地方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分享的制度。

目的是为了调动地方和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基本内容是创汇的地方、部门和企业把收入的外汇卖给国家银行后,国家按照它们卖给银行外汇数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分配给它们相应的外汇额度(使用外汇的指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向国家银行购买外汇,自主使用。

这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进口权,调动其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

从1991年起,我国实行新的外汇留成制度,改变按地区实行不同外汇留成比例的办法,实行按商品大类统一的留成制度。

出口收汇按外汇牌价上缴国家20%,地方政府按收汇金额留成10%,生产企业留成10%,其余留给经营进出口企业。为保证国家的用汇,国家以全国外汇调剂市场平均价向外贸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分别收购外汇金额的20%和10%,其余留给企业的外汇主要用于外汇调剂和自营进口。按规定,留成外汇一般都采取额度留成的形式,只有少数经过批准的才可以采取现汇留成(即允许留成的部分在银行存储现汇)。1994年随着汇率并轨和有管理的浮动汇制的建立,此制度已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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