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84页(225字)

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

1928年国际法协会曾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包括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其后又于1932年在英国津开会,将该规则作了修订,改为21条,并将《1928年华沙规则》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这一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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