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84页(424字)

国际贸易术语之一。

按照《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按这一术语成交,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后,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卖方可在规定的地区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承运人照管。所谓的“承运人”,既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

而且,这一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可包括铁路、公路、内河、海洋、航空以及多式联运等。无论采用那种运输方式,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均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转移之后,与货物有关的各项费用也转由买方负担。

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卖方须提交的主要单据有: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等的凭证。除此之外,卖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官方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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