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9页(709字)

该条款系1981年1月1日修订本。

其主要内容有: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迄、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责任范围条款中分为三个基本险别:平安险(FPA)、水渍险(WPA)和一切险(AR),还有两种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哪些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迄,是指在不同运输方式中,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终止。

这里所说的“何时开始”与“何时终止”,不是日历时间的概念,而是指在“什么状况”下或在“什么条件”下的意思。例如,在海运方式下,基本险的责任起迄是指: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这称为负“仓至仓”(W/W)责任。其它运输方式(如陆运、空运等)下的保险责任起迄与此基本一致。惟海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迄与此不同,它不负“仓至仓”责任,其所负责任是: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海轮或驳船为止。被保险人的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以致影响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赔。索赔期限,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飞机、火车)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卸船之日起一年内;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从其编制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

因收货人疏忽或其它原因而丧失向有关方面追索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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