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兑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6页(414字)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予以保证兑付的银行。

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当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保兑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则保兑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

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该银行也可不加保兑,但必须及时告知开证行。保兑行一般为通知行或是出口地其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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