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9页(372字)

又称从属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担保,另开一张内容以原证为基础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此种以原证为基础的新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开立新证的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保管。原开证行与原开证申请人与新证毫无关联。因请求开立新证的不是原开证申请人,也不是原开证行,而是原证的受益人。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的受益人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与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及汇票进行掉换,然后附上与原证要求完全相符的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汇。背对背信用证通常是在中间商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赚取价格差额,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而需通过第三者来沟通贸易的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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