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7页(388字)

买方接受货物后发现货物有重大缺陷,依法采取的一种补救。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买方接受货物后原则上不能退货,允许退货实属法律上的例外。其例外情形主要有:(1)买方接受货物后发现有不应有的缺陷(或瑕疵),相信卖方会予以解决,但最终未得解决,以致严重影响到货物的价值。(2)买方接受货物时以通常的检测方法不易发现货物固有的缺陷,或对卖方对交货完全符合合同之保证予以信赖,从而未认真验货,致使货物之严重的固有缺陷未被发现。基于以上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买方须在发现退货理由后或应当发现退货理由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货物非因本身缺陷而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向卖方提出退货通知。

该项通知一经发出,退货行为即告成立。但买方对手中之货物应予以合理照料,直至卖方有一段足够的合理时间收回为止,或根据卖方指示代为推销,从中收取合理的照料费和售货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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