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2页(1102字)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其不同点是:(1)审理案件的机构的性质不同。
涉外经济贸易仲裁须通过有涉外仲裁职能的常设或临时性仲裁机构审理,该仲裁机构系民间性组织,是非官方的机构;经济诉讼案件须经司法机构审理,该机构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属官方机构。(2)审理案件的程序不同。
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双方须先签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作为申请仲裁的前提案件,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而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双方无须签订诉讼协议,法院凭起诉人的起诉书,便可依法受理争议案件,另一方必须应诉,因为诉讼是属于强制管辖。(3)审理人员产生的程序不同。仲裁案件的审理人员,一般是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推选一名仲裁员,再由仲裁机构主席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无权推选审判员,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所组成的合议庭依法产生。(4)审理制度不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上诉法院要求变更仲裁裁决;而诉讼则不然,司法机关规定有不同的终审制度。在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在外国,有的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要求再审,由二审或三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5)审理的依据不同。审理仲裁案件时,仲裁庭是以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规则为依据进行审理,当事人既可选用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其它国家的,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而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时,则是依据本国的有关诉讼法进行审理,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的诉讼程序。(6)案件审理的方式不同。
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是不公开进行,案情及裁决均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案过程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不接受采访,以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而法院审理案件时则是公开的。(7)境外执行裁决和判决的条件不同。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需到另一国执行时,须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地国家与申请执行判决的所在地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司法协作公约或条约或互惠原则办理,否则,一国法院所作的判决便不能到另一国去申请执行,而只能在执行地所在国法院按那里的诉讼程序起诉;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在境外执行的条件与诉讼不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均为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就会彼此承认对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可径向执行地国家的主管司法机构提出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申请,该项裁决即可得到执行。
仲裁与诉讼的相同点主要是:(1)都是由第三者出面审理争议案件;(2)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理;(3)裁决书与判决书都具有法律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