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撤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8页(350字)

按照各国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1)如果仲裁员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或以无效的或过期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2)如果仲裁庭不是依据规则组成,或独任仲裁员不是依据规则被指定的;(3)仲裁员的行为不当(如未按仲裁程序规则行事或收受贿赂等),或越权作出裁决的;(4)仲裁裁决内容超过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交付仲裁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问题;(5)仲裁裁决违反仲裁地国家的公共秩序规则,或仲裁裁决未附理由者;(6)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或发现有新的证据,但新证据限于不可抗力或对方造成的障碍,致使未能在宣布仲裁裁决之前及时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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