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作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48页(537字)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约束订立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予以抗辩,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撤销诉讼立案,退回仲裁审理。(2)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凡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法院不得强制管辖,不得立案受理,即使败诉方对裁决不服上诉法院时,法院也不得立案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类似规定,即订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就同一争议事项提交诉讼的案件,但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或争议目标,必须是法律允许提交仲裁处理的。(3)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规定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并构成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和依据,若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后,另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指定仲裁员或不答辩,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审理和缺席裁决,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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