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3页(539字)

亦称为报盘、发价、报价等。

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为“要约”。

它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之一。

在进出口业务中,发盘可以是一方根据对方的邀请发盘作出的答复,也可以是由一方主动直接提出。根据发盘人的不同,发盘又有卖方发盘(Selling Offer)和买方发盘(Buying Offer)之分。对于发盘的构成条件,世界各国在法律上和习惯做法上存在着分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须具备三个条件:(1)发盘要向特定的人提出;(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发盘人要受其发盘的约束。《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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