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7页(438字)

又称迟到的接受。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逾期接受是指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或在发盘未规定时限时,未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各国法律一般原则上认为逾期接受只能视为一项新的发盘,而不构成有效接受。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却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灵活的解释和处理。

该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项逾期接受可以有效,并愿意承受其约束,则该项逾期接受仍构成有效接受,合同仍可于该项逾期接受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则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公约》的上述规定表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发盘人态度如何。

上一篇: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下一篇:书面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