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59页(893字)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否则,就构成违约。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双务性的,是买卖双方共同的责任。

就卖方而言,其履约的基本义务有三项:(1)交付货物。即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符合合同明文规定或默示条件要求的货物。

默示条件是指适用于该合同的有关法律,双方在合同中采用的或公认的国际惯例,以及双方在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2)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单据。

在FCA、FOB、CIF、CFR、CPT、CIP合同下,卖方须向买方提交有关各项货运单据,买方见单付款。单据对于买方具有重要意义。

他以收到的单据向海关申办货物进口清关、纳税等手续,到船公司提货,向有关关系人(如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提赔。卖方所交单据的种类,在CIF合同条件下,包括有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品质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保险单等。交单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按合同规定办。(3)移交物权。

卖方移交物权的前提,是他对所售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这在法律上称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

怎样才算完成物权的转移,各国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物权转移的时间取决于交货方式与贸易术语。

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时,如在FOB、CFR和CIF贸易术语下,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的交付,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采用实际交货方式时,如在EXW、DES和DEQ贸易术语下,卖方把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占有并由其支配时起,物权转移。就买方而言,其履约的基本义务有两项:(1)支付货物价款。

买方何时付款?一般是,凡属实际交货的,买方在实际控制货物时付款;凡属象征性交货的,买方通过银行收到货运单据时付款。(2)收取货物。

为使货物顺利地交接,买方收货时应做好两项工作:首先是采取必要的行动,方便卖方交货。

如在FCA、FOB术语下,买方必须将运输工具、所指定的承运人、交货的地点等及时通知卖方,便于他履行交货义务;其次是,配合卖方交货而及时收货。如在CFR、CIF术语下,卖方采用租船方式送货时,就要求买方及时卸货并提走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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