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8页(581字)

进口方履行进口合同的第一个环节。

以信用证支付货款的进口合同生效后,进口方即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手续。开证时间应严格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合同规定在收到出口方货物备妥通知或货物装运日期通知后开立信用证,即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办理。如果合同规定在出口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提供履约担保后开证,则应在确认出口方已履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进口方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书并交纳开证手续费或提供履约保证,银行则按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和要求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内容应按合同规定填写,以保证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严格相符。

另外,凡要求出口方在履约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事项及需提交的单据、证明文件,均应在信用证条款中予以明确。信用证开出后,如出口方提出修改,若进口方同意,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我国进口业务中,开证的具体做法基本上有两种:(1)进口经营单位(开证申请人)不提交开证申请书,只根据合同条款缮制信用证,银行对信用证内容、进口合同、用汇的合理性等项目经审核无误后,即开出信用证。(2)进口经营单位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并随附便函,要求银行按合同规定对外开证。银行根据合同缮制信用证,进口经营单位经审核无误,即在其中一联加盖公章退回银行,作为开证申请书。银行收到该证后,方可签名对外寄发。

此法对于缺乏开证经验的开证申请人更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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