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垂直营销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24页(586字)

也称合同系统。

是垂直营销系统的一种类型。契约垂直营销系统中,处于各个不同营销环节的渠道成员是以相互之间的契约为基础联合起来的。

它们相互独立,实现一种比较松散的联营,目的是获得各自独立经营时无法达到的较高的经济效益,并且减少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

这种营销系统有三种常见的形式:(1)批发商组织倡办的自愿连锁系统。

即在批发商的倡导和组织下,若干相互独立的中小型零售商为了生存和竞争的需要自愿联合起来,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实现系统内的零售服务统一、规范化,并在批发商领导下实现采购的规模效益,提高与大的连锁机构的竞争能力。(2)零售商的合作社。

即由若干零售商组成的、共同拥有的合作制机构。合作社组织批发、甚至部分产品的生产活动,并共同策划广告及促销策略。

社员零售商所经营商品的绝大部分是向合作社采购的,因为合作社的盈利是根据社员的购买量进行分成的。(3)特许组织。某些拥有着名商标、专利技术等独特资源的大企业,同一些零售商签订合同,授予这些零售商经营其独特资源的特许权。对拥有独特资源的大企业来说,这样做能够在某一地区尽快推广其产品,占领市场;对接受特许权的零售商来说,是为了迅速得到这些独特资源的使用权,拥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根据授予特许权的大企业的性质,特许组织可分为制造商特许系统、批发商特许系统和服务行业特许系统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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