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1页(408字)

又称请求审查或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

指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只对专利进行形式审查,而将实质审查留待申请人日后提出请求再进行,但无论申请人日后是否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专利局都于申请日后18个月内公开专利申请内容,即所谓早期公开。关于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是有期限规定的,各国规定不一样,短则2年,长则7年,中国专利法规定为3年。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进行实质审查的请求,便视为自动撤销申请。延迟审查制度克服了自动审查制存在的缺点,避免了专利局对无价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压力,加快了审批速度,又不会因未进行实质审查便授予专利权。

而且还可以使发明人有充足的时间,从技术和经济角度权衡其发明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性,同时也加快了技术情报的传播。但是这种制度也有些不足之处,如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授予专利权相隔若干年,虽然有临时性保护,但其法律地位终未确定,常常会产生一些问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