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62页(728字)

商标所有者依法将其商标申请注册,经审查批准,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享有商标权的人称为商标权人。商标权的内容可归纳为:(1)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权利范围内享有对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取得合法收益。(2)禁止权。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在同种或同类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犯行为,注册商标一旦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院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予以制止,并要求经济赔偿。(3)转让权。

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其他第三者。商标转让后,受让人即拥有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但应切实保证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

有的国家对商标的转让附加了一些限制性条件,转让商标必须与使用商标的企业或有关业务一起转让,(4)许可使用权。

是商标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向被许可方授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由被许可方按许可协议支付商标使用费。

(5)放弃权。商标权人可以放弃已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及相关权利。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即属自动放弃。商标权的特点可概括为:(1)专用性。又称独占性,就是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只有商标权人才有权使用注册的商标,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商标权。(2)地域性。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专用权只有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欲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必须按其他国家的法律,依法申请注册。(3)时间性。

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有限期限,各国规定不一,通常为7-20年,但允许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办理续展手续,续展的次数不限,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按期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权可以无限期地保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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